出口商品检验
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生产部门、供货部门或对外贸易部门应在出口时向商检机构报验,经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验放。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生产(供货)部门或外贸部门自行检验。以上必须在证件有效期内报运出口,过时必须重新报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并发放证书,方准装运。
出口商品的检验有品质检验、包装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
品质检验 对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或技术条件,采取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科学方法进行检验,并用感官检验商品的外形及色、香、味等。出口商品品质检验的依据:凡出口合同对品质条件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按我国标准(国标、部标或企标)的主要项目进行检验。凭样品、样本或说明书成交的,样品、样本或说明书为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凭牌记、商标或订明等级、规格成交的,按各该商品的生产标准、等级规格标准应具备的质量要求检验。
包装检验 检验出口商品的包装是否完整、牢固、卫生;是否能够保护商品品质,适于运输;是否符合出口合同、标准及有关规定。检验范围包括外包装、内包装、衬垫和保护材料,并应核对包装标记、件号。出口商品包装检验依据应按出口合同规定或有关标准。我国外贸部1960年制订有《出口商品包装条件的一般要求》,出口商品的供货、生产和经营单位应予注意。
出口动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 出口肉类、罐头食品、蛋及制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按规定应由卫生、农业部门检验。但实际上目前仍由商检局进行卫生检验或检疫。如对冻肉进行驻厂或巡回检查,在审阅非疫区证明的基础上,督促生产加工部门认真检验。外贸出口合同规定有检疫条款的,商检局也要进行检疫合格发证才准出口。在出口口岸,有由商检机构、动物检疫机构和外贸部门联合组成的联检组,具体执行离境前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