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2-23 属于: 商业百科知识

我国粮食收购的政策和形式,建国以来主要实行过以下几种:

征收 征收指粮食生产者以粮食实物的形式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即交公粮。它由粮食部门代收。征收公粮是粮食生产者向国家应尽的义务,不是买卖关系;但粮食部门接受这部分粮食后,要向财政部门结算价款。征购的粮食包括在收购任务之中,随同粮食统购一并完成。这样,这部分粮食既是财政部门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财政收入,又是粮食部门掌握的收购商品粮的一部分。从1985年开始,我国对农业税已改为征收货币,不再征收粮食。

统购 国家根据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按统购价格和指令性计划,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粮食统购虽属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但它具有强制性,粮食生产者必须保证完成。1985年取销派购改为合同定购。

超购 指在丰收的地区,丰收的年景,通过协商,在统购任务(现为合同定购任务)以外向粮食生产者适当增加收购的粮食。超购的粮食也是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组成部分。但它是农民向国家多作的贡献,因此,国家对超购的部分,按统购价格加一定幅度作价付款。

换购 国家同粮食生产者进行品种兑换,又购又销。虽不增加粮源,但可以调剂集中产区和供应区多种多样的需要,改善粮食供应工作。

议购 粮食部门按市场调节原则,议价收购粮食。这是国家掌握粮源的必要补充。议购的粮源包括:(1)农民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的余粮;(2)农民自留地、饲料地生产的粮食;(3)上年口粮、种子节余粮。这些粮食大部分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因此,国家粮食部门司以通过议购方式,以高于国家牌价低于集市价的价格,收购一部分,作为补充。

过头粮 在过去粮食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国家超过农业生产单位实际负担能力征购的那一部分粮食称为“过头粮”。征购过头粮,会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困难,甚至使国家在收购后又返销,带来人力、物力方面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应实事求是地确定计划收购任务,不购过头粮。

周转粮 农民因周转或调剂品种需要,将自用的粮食卖给国家,并取得周转证明,以后凭证按原数买回的那一部分粮食称为“周转粮”。周转粮还包括农田基本建设民工自带口粮的划转。这是粮食统购统销后,为处理农民的实际需要所采取的一种办法。除品种调剂外,国家不鼓励农民出售周转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