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政策
建国以来国家对农副产品购销分别实行过统购、派购、议购政策。
统购 对粮食、油料、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国家曾长期实行统购。按照统购政策,生产单位或农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价格,向指定部门交售。国家指定商业(粮食)部门负责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在国家没有完成收购任务以前,不得进入市场,也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
派购 派购的范围一般是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所必需的重要原料、材料,人民生活必需的副食品,以及外贸出口的重要农副产品。列入派购的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但派购的范围不宜过宽,品种要逐步减少。市、自治区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派购的品种适当增减。
合同定购 指国家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与农民协商定购农副产品。国家计划合同定购的粮食、棉花等产品,由商业部门(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产品允许农民上市自销。实行这一制度,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定购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奖售标准、交售地点和时间以及结算方式和经济责任等。签订的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鉴证,并在执行中加强检查督促,调解和仲裁纠纷。实行合同定购的过程中,收购部门和生产者都要守合同、讲信誉。
议购 对大量的三类农副产品由商业部门根据市场需要,同生产者直接协商进行收购,商业部门按议价收购,在市场上也议价销售,称为议购议销。实行议购议销的范围除三类农副产品外,还包括完成统购、派购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
议购议销必须实行自由经营和协商议价的原则。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经营议购议销农副产品中仍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和掌握市场价格。议价原则是:兼顾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