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收购政策
生猪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将生猪列为二类商品,实行派购。国家根据国内销售、出口、军需的最低需要,确定计划指标,分配到各省、自治区;各地根据国家分配的外调数量和本地供应需要,确定派购计划,然后逐级分配到生产单位和农户;由基层食品公司同生产者签订派购合同,规定派购数量、规格、质量、交售时间和地点,生产者按合同把肥猪卖给国家。完成派购任务后的猪,生产者可以自行处理。派购任务作为指令性计划由各级政府下达到生产队,落实到户,保证完成。
生猪派购,对促进生产,改善市场供应,保证出口和物价基本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流通体制的改革,派购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逐步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实行多渠道经营。这个办法符合当前我国生猪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也符合城市改革的方向,对发展生产,搞活流通,改善经营管理均有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