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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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是烟草行业国家专营的一种形式。国家以法令规定烟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经营。198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从1983年11月1日起对烟草实行国家专卖,在全国范围内对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还决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行政管理机构;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为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外贸业务的企业机构;省和县也相应设立烟草专卖局和从事业务经营的烟草公司。

《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卷烟盘纸、过滤咀;卷烟专用机械。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实行收购合同制,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生产者不得自行出售。卷烟、雪茄烟实行指令性计划,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卷烟、雪茄烟的销售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无证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1985年3月,中国烟草总公司决定改革管理体制。为减少中间环节,增强企业活力,实行四级管理、三级核算,以基层单位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一个地方(市或行署所在地)原则上只设一个机构。烟厂所在地也可将卷烟生产及二级批发和当地三级批发合并为一个机构,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卷烟的销售管理,总公司根据烟草产品由国家专卖的特点,采取分配和选购相结合,用经济合同制保证计划调拨任务的完成。各分公司根据所辖县公司的要货计划,在省内平衡的基础上,参加全国调拨计划订货会议,允许选购任何一个工厂企业的产品。总公司批准成立的贸易中心,在总公司组织的订货会议平衡基础上,可以从全国任何一个二级或三级批发进货和销售产品,调剂品种和余缺。

卷烟既是大批群众必需的消费品,又是高税利的商品。卷烟利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甚大。国家实行烟草专卖有利于有计划地发展生产、调节消费、稳定价格,进一步提高烟草行亚的经济效益,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积累;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含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对国家和人民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