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营机构
建国以来,医药(包括中药材)经营机构曾多次改变隶属关系,先后曾由商业部、供销总社、卫生部领导管理。1981年5月,国务院为加强医药管理,决定医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供销、人财物,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核算。目前,全国除少数地区外,都建立了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统一管理医药的生产和经营。
由国家医药总局归口领导的医药商业系统有中国医药公司和中国药材公司。省、地(市)、县设有各级药材公司。
我国医药商业的批发经营机构,中国医药公司系统分为四级,即:一级采购供应站由中国医药公司统一核算;二级采购站分别由各省、自治区医药公司统一核算和管理;三级批发商店分别由各县、市医药公司统一管理,有少数二级站兼营三级批发业务;四级批发点,一般由受委托的基层供销社或卫生院经营管理。
中国药材公司系统按经济区划设立二级批发站;有的地方按行政区划建站的,则为地区公司兼营二级批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