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流动资金
商业企业为进行经营活动经常持有、不需偿还的那部分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是流动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相对借入流动资金而言的。
国务院改革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文件确认,企业是独立经营的核算单位,应当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让使用资金的企业,在资金使用上也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主要从三方面取得:
(一)原财政拨给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由无偿占用,改为有偿占用。由于各企业占用多少不平衡,银行有权作适当调剂,使各企业在占用国家资金大致相同的条件下,参与竞争。
(二)新建、扩建的企业,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的基建投资,由哪一级负责供应。当前国家预算投资新建、扩建的企业,所需自有流动资金,可暂由银行贷款;地方、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建立的企业,必须自筹30%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才贷款。
(三)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企业每年用本身所积累的发展基金,补充一部分自有流动基金,称为“企业流动基金”。
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应纳入计划,充分合理运用。它的用途是,抵补全部非商品定额流动资金;其余部分要全数参加商品流转,并计算自有流动资金参加商品流转的比例,按此比例控制自有流动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