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的定价权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赋于工商企业一定的定价权。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工商企业定价权限是:
(一)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按照规定的品种和浮动幅度,制定商品的具体价格。
(二)对议购议销的农产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管理办法,议定价格。
(三)对三类轻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按照规定的品种和作价原则,协商定价。
(四)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权限,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五)对专业化协作产品,按照规定,制定企业内部的协作价格。
(六)制定国家不定价的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和工艺协作收费。
(七)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八)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饮食业毛利率,制定没有统一定价的饮食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