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削价与其他处理
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工作的缺点和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一些商品会发生残损变质,凡是残损变质的商品,都已降低或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因此,它不能按好商品价格销售,应当削价或另外及时处理。根据残损变质商品的不同情况,应分别采用以下办法:
(一)凡是加工改制、拆卖零件、改变用途比削价处理合算,就采用上述办法处理,不要削价。
(二)全部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应视具体情况,该销毁者销毁(如变质及不合药典规定的药品、有损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等);能回炉者回炉(如粘在一起的玻璃等),以收回残值。
(三)对带有变质征兆的商品,如果进行地区调剂比削价处理合算者,就进行地区调剂。
(四)残破污损带有政治内容的物品,一律禁止出售。
(五)削价处理。对于削价处理的商品,要坚持按质论价的原则,逐个审查商品的质量,确定适当的削价幅度;并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批准;还应在商品上加注“残损”、“过期”、“廉价”等字样同好商品分开,以便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