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核算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供销企业和国营商业企业对税金的核算拟作以下调整:
在供销企业,设“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调节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建筑税、奖金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按月计算出来之后,以“商品流通费——管理费用”反映。
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减记“商品销售”科目。
应缴纳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增记“利润分配——应缴所得税”和“利润分配——应缴调节税”科目。
企业代收应缴的盐税和烧油特别税,对于应收和已收的税金以“其它应收款”和“银行存款”科目反映。
企业由于逾期不交税金或隐瞒财产、所得额等,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从企业专用基金中支付。
国营商业企业在税金核算上也作同上面相类似的考虑。主要的区别是对于冲减收入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商业企业不减记“商品销售”,而以“税金”科目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