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织机构
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审计局,自治州、市、县设审计局。除了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设置审计机关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内部,也设置审计机关。各级、各部门的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任务时,还可以委托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顾问处,对所属企业或单位进行查帐。企业内部还应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