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权限
国家赋予审计机关下列权限:
(一)有权检查受审单位的各种文件、报告、帐目、资料、库存现金、物资以及银行存款。受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上述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二)有权参加受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受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追缴非法收入,并可处以罚款;拒不缴纳的,可通知银行扣款或冻结其存款。
(四)有权责成受审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一切不正当的收入和支出。
(五)有权建议有关方面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有权通报破坏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