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财务纪律的法律规定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2-23 属于: 商业百科知识

商业部曾在一九六五年三月发布了《八项财务纪律》的重要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未得到贯彻。一九七八年三月商业部根据加强财经纪律的需要,经重新修改、补充,又颁布了这《八项财务纪律》的规定。它的具体内容是:

(一)商业企业的资金、商品和物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抽调挪用,不准把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职工个人借款,应当由福利基金或职工互助储金解决,不得动用流动资金。

(二)严格遵守结算纪律,贯彻“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外,不准预收、预付货款,赊销商品和拖欠货款;不准乱搞协作,以物易物和商品走后门;不准超越经营范围进货和削价私分商品。

(三)各项专用基金,必须贯彻先收后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不准随便多提、挪用和超支。

(四)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销货款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商品;不准挪用现金和“白条顶库”;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用银行资金。

(五)一切财产、现金和物资的收付,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不准弄虚作假、打埋伏、搞“小家当”,必须认真查对各种财产损失和盈余,不得隐瞒不报或长期不作处理。

(六)各种费用开支,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不得乱挤成本,乱摊费用;不准随便扩大开支范围和铺张浪费及虚报冒领等行为。

(七)应当上缴的各项财政款项和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上缴,不得迟误;应当下拨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地拨给所属单位,不得扣留、挪用。

(八)经管商品、财产、物资、资金的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以上规定是商业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商业企业和从事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违背这些规定要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要给予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