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会计纪律的法律规定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2-23 属于: 商业百科知识

商业部曾在一九六五年三月发布了《十项会计纪律》的重要规定。文化大革命中未得到贯彻。一九七八年三月商业部根据加强会计纪律的需要,经重新修改、补充,又颁发了这《十项会计纪律》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一)一切会计数字都必须认真可靠,不准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真象。

(二)一切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员签字盖章。发现差错,要按规定查明更正,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或伪造凭证。

(三)记帐凭证必须写明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附件张数。有关内容必须与原始凭证完全相符,必须有制票、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盖章。有现金收付事项必须有“收讫”、“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盖章。

(四)填制记帐凭证,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根据。一切会计帐簿的记载,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各种明细帐簿,必须随时逐笔登记,不准将多日的不同经济事项一次汇总记帐。

(五)一切会计帐簿,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设置,除另有规定以外,一律不准以单、表代帐。

(六)登记会计帐簿,必须严守记帐规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数字不得跨位空格。帐簿启用表必须填写齐全,承前页、以月、季、年结帐手续,必须及时办理。

(七)一切会计帐簿记录,必须定期核对,保证帐帐、帐货(物)相符。发现错误,必须按规定及时更正,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或伪造假帐。

(八)会计报表必须根据帐簿记载编制,帐、表数字必须一致,编制后必须经过审核,并由制表、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企业主要领导人盖章,加盖公章,始得上报。

(九)一切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都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写明起止日期、编号,并由经手人盖章,无论保管期限是否届满,非经批准不得销毁。在办理移交时,应列入移交清册,并严守保密制度。

(十)会计人员和现金出纳员的责任必须分清,不得由一人兼办。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经管的帐目交接清楚,交接不清的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以上十项纪律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准则,会计人员不仅自己要严格遵守,还必须要求有关的人员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