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经营行为的处理
对于无效的经营行为应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予以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对无效经营行为的处理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一)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经营违法行为,除在经济上予以应有的制裁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走私活动、投机倒把活动、破坏国家货币活动、伪造各种票证及有价证券活动等确属严重者,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刑罚。
(二)实行行政处分。对于虽属经营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首先要在经济上追究财物,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三)没收财产。这是将违法的经营行为的当事人的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经济制裁。这种制裁有的就是一种刑罚,因为,它是同行为的犯罪紧密相连的。如对重大走私犯的处理,没收财产是与定罪判刑统一的。但是,对于那些一般走私活动,还不够判刑的,也要没收其走私物品,仅仅受到经济制裁。此外,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行为,也要依法没收其财物。没收财产的数量多少,可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酌情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收缴他交付对方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不仅收缴已交付对方财物的全部或部分,还要依据法律收缴尚未交付对方的财物。
(四)赔偿损失。这是一种比较常用的经济制裁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在于从经济上制裁违法行为并能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以达到保护受害方正当权益的目的。
(五)退还原物。在处理显失公平的经营行为和因重大误解而进行的经营行为以及因强迫命令而进行的经营行为时,一般都要退还原物。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害方原来的财产,以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给付违约金。这是对违背商业合同者的一种制裁。例如,买卖合同,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则有权根据合同上的违约规定,向卖方索取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经济惩罚性质的措施,其标准根据订约时的规定。
(七)罚款。这是国家机关对于违法的经营行为者依法强制,限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惩罚措施。如市场管理机关对于违反市场管理条例者所进行的经济惩罚等。罚款有刑事方面的罚款和行政方面的罚款,前者是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制裁,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后者是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
对于违法的经营行为和可以撤销的经营行为的制裁方法,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合并进行的。在具体的处理中适用何种形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来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