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内容必须公平合理,照顾双方利益。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在经济上的互助合作。同时,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要体现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原则,坚持等价交换、有偿转让,不允许无偿平调,以维护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利益。
(二)法律原则。订立经济合同,应该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否则,不仅达不到预想的目的,甚至还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合同合法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签订形式和程序要合法。
(三)计划原则。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受国家计划的制约。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约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报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签约时应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