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的范围与事项
按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办理登记。它们是:(1)国营工商企业;(2)合作社和其它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3)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4)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它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它工商企业。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开业前三十日内,向上述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不需进行基建的,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直接申请开业登记。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是: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在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1)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2)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和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副本外,还应提交企业章程。
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歇业时,应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分别不同情况,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