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虽经当事人双方订立,但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称为无效经济合同。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该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属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制裁不法当事人,保护正当权益,消除不利的社会影响。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依据该无效经济合同交付给对方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则故意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非故意方从故意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