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与《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这类常驻代表机构,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由我对外经济贸易部、人民银行、交通部、民航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缴回原批准证件,并不得以常驻机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项目是:常驻代表机构或代表名称,在华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驻留期限,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日期,业务范围,派驻机构名称、国别、地址,提交证件名称,董事长、副董事长、代表及外籍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与国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意见,登记证号,发证日期。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触犯我国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