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公司、进出口公司的登记管理
对全国性公司、进出口公司的登记管理主要是:
(一)开业登记。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全国性公司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后,必须于三十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在申请登记时,应该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证件;(2)由上述公司主管部、委、局、行签发的正式申请登记公函,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职工人数、负责人姓名等;(3)公司的章程;(4)公司的资本信用证明。
上述公司持上述证件与材料,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书或登记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上述全部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如果发现所报材料有不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和修改;材料齐备后,经审查核准,即发出核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上述公司如要改变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调换公司负责人或迁移地址时,应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在申请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1)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变更内容的批准证件;(2)填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刷的变更登记表;(3)经核准后,换发新营业执照,并缴回原发证明。
(三)合并、歇业手续。上述公司在合并、分立、歇业时,应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分别不同情况办理不同的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1)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重新办理开业登记;(2)公司歇业时,应提交歇业报告和批准文件及有关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清理财产完结的证明,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发证照。
上述公司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公司(本节中下面简称分公司)和省、市、自治区政府直属的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本节中下面简称省属公司),应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地方营业执照。办理时,应分别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2)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证件;(3)其它有关文件。
上述分公司及省属公司到国外从事业务活动需要《营业证书》时,须凭地方发给的营业执照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审请报告。在申请时,须提交如下证件及材料:(1)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出国从事业务活动的证件;(2)公司的章程;(3)公司的资本信用证明;(4)经公司主管部门审定过的《营业证书》内容文稿一式两份;(5)由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刷的申请书与登记表。
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分公司及省属公司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经核准后,将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证书内容文稿一份,退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营业证书》发给申请公司。
(四)注册资本。全国性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与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额度相一致。核定注册资本的范围也应只限于公司的直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