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
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以罚款。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冒充注册商标的;(5)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上使用了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6)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通报或者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