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单位的管理
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兼营单位的审批:省、市级以上的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有可靠的广告来源,符合条例规定的,可以允许其兼营,发给营业许可证。一些专业性杂志,没有可靠的广告来源,不应让其直接经营广告。这些单位可以做媒体发布广告,但必须经过广告公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得发布。
未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报纸、杂志一律不准承接广告业务。
经营外商广告的单位的审批:代理外商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一般应是外贸系统。没有外贸广告公司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委托内贸系统的广告公司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