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的管理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各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个体工商业者实行扶持政策,在资金、原材料、货源、场地、税收、市场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方便。对政策允许自由购销的一些鲜活商品、农副土特产品,个体工商业者可以在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城乡运销;也可以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经销代销。
凡属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个体工商业者的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加干涉;凡属经过批准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凡属当地有关部门纳入计划供应的物资,不得随意中断。个体工商业者除按国家税法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用。
对个体工商业者的价格管理有四种情况:按批发价格购进的商品,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使用物资部门供应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参照国营同类型产品价格,按质论价出售;自行采购的议价商品允许随行就市;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的收费标准,可由同行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个体工商业者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接受群众监督。凡有投机倒把、偷税漏税、掺杂弄假、哄抬物价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