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关系的要素
商业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这种法律关系的必要的成分。商业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商业行为方面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由商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业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业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构成的。
商业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商业法律关系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者。商业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国家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认可批准的。我国当前商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商业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对商业工作的领导,必须规定国家各级商业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即国家商业管理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等。国家各级商业管理机关,通常是通过制定经营政策、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手段,来调节、监督和管理商业组织的经营活动,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保护经营组织与职工的正当权益,推动商品流通的发展。另一类是商业经营组织,是指能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商业企业,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商业“法人”。作为商业法律关系主体的商业法人,必须具有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商业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行为能力是商业法人依法用自己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商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它的内容取决于各种商业法人成立的目的,凡违背其目的的活动,法律上则认为是无效的。
商业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业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没有这个标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就没有了对象,因而商业法律关系也就会落空。可作为商业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商品、资金、物质设备、行为等。作为客体的行为,是指主体的一种劳务性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使权利人能实现其合法的利益。例如,在商品运输法律关系中,承运人要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安全、准时地将商品运送到目的地,履行承运人的义务,以实现托运人的权利。这种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就是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
商业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商业法律关系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商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法定范围内,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2)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因他人的行为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国家主管机关或法院以强制性协助实现自己的权利。商业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商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其内容包括:(1)负有义务者必须按规定履行其义务;(2)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实现商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但义务人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3)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时,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适应、结合在一起的。这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是这一方的义务。因此,构成一个法律关系,其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在商品买卖中,买方在交付卖方货款之后,有权利要求卖方交付商品;而卖方在索取货款之后,有义务交付商品。任何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又必须履行义务。所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