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的经营行为
可以撤销的经营行为是指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愿原则而发生争议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无效予以撤销的经营行为。可以撤销的经营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欺诈的经营行为。行为人一方以某种欺骗手段,故意捏造虚伪的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促使对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比如某工厂为了牟取暴利,故意将劣质产品说成优质产品,对方在不明白真相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了商品买卖合同。这个合同违背了真实自愿的原则,行为人一方提出争议,便应予以撤销。
(二)有重大误解的经营行为。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而引起对方重大误解所为的法律行为。这种经营法律行为在进行中,双方在认识上都脱离了实际。如从甲方来说认为是真实的,而乙方也信以为真,但甲方的这个认识是错误的,致使乙方发生了重大误解,这种经营行为称为因重大误解而进行的经营行为。例如,古旧陶瓷收购部门,将一种赝品误认为真品收购了,之后卖给进出口公司,后者也确信其为真品收买了,但事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该品是赝品,由此,买者同卖者发生了争议。这种经营行为原则上属于无效的经营法律行为,行为人提出争议后,应予以撤销。
(三)由于强迫命令而进行的经营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某项任务,利用职权,不恰当地采取行政手段,强迫对方按自己意愿进行的经营行为。例如硬性搭配,强迫推销商品,不按合同规定购销。这种强制购销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行为人提出争议,也应予以撤销。
(四)显失公平的经营行为。在双方有偿的经营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显然有重大不利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经营行为。不利的一方也非真正自愿。进行这种经营行为时一般是趁人急需的情况下,使当事人一方明知不利,而又不得不接受这个事与愿违的条件。例如,趁人急需时,高价出售奇缺商品,就是显失公平的商业法律行为。这种经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愿接受不等价的条件,不能认为是显失公平。
对可以撤销的商业法律行为撤销与否,由有撤销权人的意思决定,它是一种单方的行为。在未撤销前,商业法律行为虽属有效,但有随时被撤销的可能。因此,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都规定有行使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就被取消,其法律行为就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