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界限
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界限是指国家财政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所必须集中的一部分国民收入的数量界限。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高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影响人民生活的改善;相反,比例低了,必然造成国家财力分散,影响国家重点建设和其它事业的发展。因此,确定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合理比例界限十分重要。
影响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大小的因素,主要是: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增长的快慢。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生产的物质财富多,提供的剩余产品价值量就大,财政就可能多集中一些;反之,就只能少集中一些。在同样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如果人口增长率较高,为了保证人平消费水平的适当提高,财政收入就只能少集中一些;反之,便可多集中一些。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公有化的程度。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剩余产品价值的绝大部分由公有制的经济单位创造,国家财政集中的程度就可以高一些。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剩余产品主要掌握在私人手里,生产投资也主要由私人进行,国家财政集中的程度就低一些。
(三)国家财政支出范围的大小。例如,如果国家财政支出既要满足一般社会公共消费的需要,又要负责安排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增长和后备基金等方面的需要,则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就要高一些;反之,如果财政支出范围缩小,其中特别是基本建设投资等扩大再生产支出由企业承担,则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就可稍低一些。
(四)财政管理体制。国民收入分配中,经济单位和个人多留了,可供财政集中的数额就要减少。
确定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界限的主要依据:一是根据国家财政支出的最低需要量和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最终可供分配量来协调确定。在我国现阶段,为保证扩大再生产需要的部分和用于社会公共消费的非生产性支出部分,财政收入应占国民收入30%才能保证支出的最起码需要。二是根据历史经验来安排。总结过去国民收入分配的“二、三、四”比例(积累占国民收入比例不低于20%或略高一点、预算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不低于30%或略高一点、基本建设支出占国家预算支出比例不低于40%或略高一点),当前提出的积累率保持在27-28%,最高不超过30%,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保持在28-30%的水平,也是安排这种比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