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部门、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性资金。它是为适应各方面的特殊需要,便于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以及扩大一部分自主财权而建立的。是国家预算内资金的必要的补充。预算外资金的内容,由下列四部分组成: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如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地方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上交部分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如养路费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机关杂项收入等。
(三)国营企业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它主要包括: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后备基金等。
(四)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如国家预算外企业收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铁路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资金、名为集体实为全民的预算外企业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的来源,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补偿基金的分配,另一部分来自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或再分配。它们最终使用的结果形成国家的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直接影响补偿与积累、积累与消费的合理比例关系。因此,预算外资金虽在预算外,但仍在计划内,必须加强计划管理。
预算外资金具有如下特点:(1)自主性。可以自行支配和使用,但所有权属于国家。(2)专用性。应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但必须实行宏观控制,尤其是不得无计划地挤向基本建设。(3)非集中性。资金零星、分散和分布广,但不能取消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平衡、财政信贷综合平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