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平衡
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间,应当保持基本平衡,并做到略有结余。
根据国家财力分配范围的大小和变化,财政收支平衡可分为两种:一是以国家预算内资金为主体的小范围的平衡(这是国家预算收支平衡);二是以国家预算收支为主体,同时包括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在内的综合平衡(这是大范围的财政收支平衡)。保持大范围的财政收支平衡,能全面反映国家财力的合理安排。
财政收支平衡,通常有三种不同状态:(1)稳定的平衡,表现为财政收支没有“水份”,财政分配结构合理。这种平衡的基本特征是: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结余。它是真实可靠的平衡。(2)不甚稳定的平衡,表现为财政分配结构不甚合理,财政收入增长不大,要依靠缩减支出等措施来维持。它是一种不完全的平衡或脆弱的平衡。(3)虚假的平衡,表现为帐面上平衡了,但实际上存在着赤字。财政工作的任务,就是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讲求效益,努力实现财政收支的稳定平衡,防止出现不甚稳定的平衡,杜绝虚假的平衡。
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是我国财政工作的一贯方针。它要求对当年生产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和适度区间内大体保持平衡,做到略有结余,避免出现赤字,不搞过头分配。结余过多,等于是积压资金和物资,这并不可取。结余的动用还要注意条件,因为财政收支平衡后所形成的结余,通常已参与银行信贷资金的运动,要动用多少结余,要考虑补充多少信贷资金。
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关键是理顺经济关系,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企业素质,改变生产、流通领域效益低的被动状况。此外,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增长的控制,严格国民经济中的财政监督,不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等,都是建立一个稳固与平衡的财政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