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商业企业同农业生产单位为收购农副产品而签订的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按其购销形式和内容分,有定购合同、市场收购合同、预购合同和购销结合合同等几种。
定购合同是国家对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取消统派统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制度后出现的一种农产品收购合同。在主要农产品播种季节前,由商业部门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定购的农产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及双方的责任,在收获季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收购。
市场收购合同,是指定购以外的农产品,由商业部门同农民协商而签订的收购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收购的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价格以及双方的经济责任。
预购合同,是指商业部门为了收购某些特定的农副产品,在产品收获或投产之前,以预购的办法同农业生产单位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商业企业付给生产单位一定的预购金或生产资料,帮助和扶持生产;生产方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组织生产,收获后按合同的规定交售,收购方扣除预订金后,结清货款。其特点是:(1)合同的标的是投资较大,技术性较强,比较重要的经济作物和畜产品。(2)合同的签订是事先进行的,即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种、数量、质量等是在生产过程进行之前,由双方依计划和生产的实际可能签订的。(3)签订合同要预付定金。它是国家通过扶持和帮助农业生产,保证某些特殊农副产品货源的有效办法。
购销结合合同是指供销社同农业生产单位之间为供应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农副产品而签订的合同。供销社按合同供应农业生产单位化肥、农药、农机具、机柴油、良种以及紧俏的生活资料,农业生产单位按合同向供销社出售农副产品。有时农村信用社还发放生产贷款,这样就形成供销社、信用社和农业生产单位三方结合的合同。其特点是:(1)合同的标的至少有二个,供销社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单位交售的农副产品。(2)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3)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供销社和农业生产单位既是买方又是卖方,既是供方又是需方,既是权利义务的直接享有者,又是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供销社与信用社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对于促进农副业生产,保证必需的农副产品的收购,搞活经济,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