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强制使用
专利的实施是指发明人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必须在该国将其发明在工农业或其他经济部门中加以使用。如果经过一定期限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把专利发明付诸应用,则政府可以根据第三者的申请,不经专利权所有人的同意,发给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在向专利权所有人支付一定报酬的条件下,得以实施该项专利发明。采取这种强制使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专利发明在本国得到实施,防止专利权的滥用,特别是防止在不利用专利发明时对本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往往利用在经济上和技术上的优势,把它的某些发明在别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但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又不在这些国家加以利用,面是从这些国家大量输出原料,进口成品,借以达到垄断市场、攫取高额利润和阻碍别国经济发展的目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显然是十分不利的。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专利法中一般都有强制使用的规定,并有权征用其专利。
颁发强制使用许可证要遵循周密的法律程序,同时,还要有以下一些规定:(1)任何第三者申请强制使用许可证时,必须事先联系,要求他签发合同许可证,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作出否定的答复,第三者则可以据此理由申请,并提出已作过联系的证据。(2)提出强制使用许可证申请的人,必须作出切实的保证,能够有条件充分实施发明,才能颁发。(3)强制使用许可证只有在按发明实施范围支付适当的专利权使用费用条件下才能颁发。(4)强制使用许可证不得有独占权,认领强制使用许可证的人也无权签发分售许可证。如果他在业务中使用的专利发明的那一部分一并转让,则必须经颁发强制使用许可证的机关批准。(5)只有当许可证在专利局登记后,才对第三者发生效力。(6)当情况发生变化,或颁发强制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不再存在时,经当事人的请求和颁发许可证单位批准,可修改许可证条文或给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