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证协议
专利许可证协议是指许可证贸易双方签定的一种合同。这种协议的特点,通常是以中介方式体现全面相互关系,这些相互关系的最后结果是组织专利产品生产或使用专利生产方法。专利许可证协议的内容十分严格,签定这种协议需要很长时间,过程也很复杂,要求有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因而在国际专利许可证贸易中,制定了许多专利许可证协议的标准文本,作为买卖双方编制具体协议的依据。
专利许可证协议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条款:(1)协议前言。主要阐明交易双方的职业背景、订约目的、磋商过程及签定协议的愿望等。在前言条款中,还要写明协议的名称,专利证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如果专利尚未最后批准,则需说明专利申请书的编号和向有关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的日期。(2)协议双方。主要指出签约人双方名称及其作为法律实体的性质(如是股份公司还是合伙公司等)、法定地址及订约地址。(3)协议的对象和范围。这是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专利许可证贸易的技术内容,使用或活动的领域,制造、使用或销售的地区等。(4)售证人的义务。协议中详尽地规定整个有效期内向购证人提供科学技术援助的范围、办法和形式;售证人原则上始终要对发明的新颖性负责,对发明的经济效果负责,并要保证购证人能够无阻碍地使用购买的专利及其它一些规定。(5)购证人的义务。协议中规定购证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要能够按时、如数地交付酬金;除此以外,还规定购证人必须按期使用他买进的专利许可证,而不得将其搁置不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条件,保证专利产品的质量。购证人原则上不得对其购进的专利发明进行任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规定。(6)协议的支付条款。专利许可证酬金的形式各不相同,根据计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专利许可证使用的实际经济效果计算,另一类是估计买主使用专利许可证后可望取得的利润,事先确定其金额。属于第一类的有定期提成和分红两种形式;属于第二类的有初期现金支付、总支付、买主的有价证券及回授技术文件。(7)协议的终止条款。协议中一般都要严格规定专利许可证使用的期限,同时还会有附带条款,规定有协议的自动延期或其它形式的延期,或者与此相反,提前终止等。目前,比较普遍采用的协议期限为五至十年。
依据专利许可证售证人所提供使用技术方法的权利范围,专利许可证协议可分为五类:(1)普通专利许可证。即售证人允许购证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的发明或技术秘密,而他自己仍保留有独立的使用权,或以同样的条件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2)独家专利许可证。即售证人向购证人提供在使用他的发明或技术秘密方面,享有一种特殊的或垄断的权利,售证人不得自己在这一地区使用这一发明,更不得以同样的条件和在同一地区把专利许可证向第三方转卖。然而在协议以外的地区,在更优越的条件下,售证人仍有权自己使用这一发明,或向他人转让专利许可证。(3)独占专利许可证。即在协议的整个有效期内给予购证人以独占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售证人在任何地区和条件下都无权再使用自己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因此,提供独占专利许可证,等于全部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但这又不同于一般的专利权出售,在这里售证人仍然保留了专利权所有人的称号,并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他有权解除专利许可证协议。(4)可转售专利许可证。即购证人在取得专利许可使用权的范围内,在指定地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转售专利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协议中必须规定在某种商业或其它条件下,才允许购证人向第三方转售专利许可证,购证人要对售证人负责。选择或签订哪一类专利许可证协议,这要依据向其提供专利许可证的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竞争程度和发明的特点,以及双方获利的条件等,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5)交叉许可证。即技术贸易双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多见于改良发明的专利权人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因为改良发明的专利权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必须利用原发明,而原发明的专利权人要发展其技术,也往往要使用该改良发明。为了方便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双方都应许可对方使用其专利技术。
除上述各种许可证外,还有一种只能由政府颁发的强制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不采取合同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强制许可证中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和普通许可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