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
我国的金融管理主要指金融行政管理。它通过各类银行实现其管理职能,贯彻国家金融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一)货币管理。即国家货币(人民币)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和管理,凡伪造国家货币者,以妨害国家货币治罪。
(二)金银管理。金银收兑及配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买卖金银和计价流通。
(三)信贷管理。管理各类企业、个体户的贷款和回收。
(四)现金管理。根据国家规定,银行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随时存入银行,不得留存坐支。
(五)结算管理。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大宗收支,必须通过转帐结算,认真执行结算纪律,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拖欠货款,不准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六)外汇管理。外汇信贷、结算和外汇买卖业务,国家授权中国银行统一管理。
(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在我国境内开设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及金融机构,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