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保卫国家主权,促进工农业生产,争取关税互惠,开展对外经济往来,促进外贸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
关税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按征税标准分,有从量关税和从价关税;按有无协定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等。
我国现行关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外贸进口货物以及入境旅客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等(统称进口物品)。我国实行外贸统制,进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目前主要是国营进出口专业公司;进口物品关税的纳税人是物品的所有人或收件人。
一九五一年政务院公布施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按照进出口货物的自然属性、成分和用途,分为17类939个税号。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部分。进口税率又分为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进口最低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为了扩大某些国内必需商品的进口,限制某些可能冲击国内生产、影响经济调整的商品的输入,一九八二年经国务院批准,对涉及149个税号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过去,我国出口货物一般是免征出口关税的。为了保护国内资源和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对煤、大米、锡、当归等三十四种商品开征出口关税。
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从一九八〇年以来,国家已恢复海关的集中统一领导,关税的减免权归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减免关税;任何企业和单位也不得在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或其它文件中列入关税减免条款,以维护关税法制的严肃性。〔参阅《海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