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国营企业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这是国家直接参与分配企业利润的一个税种,也是利改税关键性的税种。在利改税第一步中已经建立,这次根据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要求,把原来的暂行规定改为税收条例,这样,法律作用更加强了,在内容上也作了不少改进。
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都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具体是: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其他企业,适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次对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作了适当的放宽,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四百万元,年利润不超过四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其它地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三百万元,年利润不超过三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企业和商办工业、粮食工业、饲料工业、储运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京、津、沪三市,年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六十人;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和重庆市,年利润不超过十五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六十人;其它城市,年利润不超过八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三十人的,均为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利润额的条件必须具备,是否要同时具备职工人数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物资部门所属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或门市部、煤建公司、废金属回收公司和县物资企业,可比照其它城市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划分小型物资企业。商办农牧企业,一律视为小型企业。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易货栈、侨汇商店、友谊商店、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外轮供应公司、自选商店、食品购销站、物资企业(不包括上述划为小型企业的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不论利润、固定资产和职工人数多少,一律视为大中型企业。
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日、按旬、按月预交;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