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开征的。其征税对象与合营企业所得税基本一样,但纳税人不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1)设在中国境内独立经营的外国企业。(2)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这与中外合营企业不同,合营企业是合股经营,共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而合作经营,只是在经营业务上有一定的联合行动,财务上各负盈亏,并不具备法人地位,所以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须单独纳税。(3)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外国企业,这些应税所得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20%;最高40%。同时,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应税所得的,由支付单位扣缴20%的所得税(亦称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林、牧等利润低的外国企业,给予了一定的减免税优惠照顾。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着既有利于吸引外国投资,开发我国资源,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又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增加财政收入,平等互利地处理国际间税收关系的原则制定的。它的开征,为我国政府与外国签订有关税收协定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