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2-23 属于: 商业百科知识

按照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一切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均是合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有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其它所得。合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一般企业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分得利润汇出国外的,按汇出额扣缴10%的所得税;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它资源的合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外国合营者从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退回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但不满五年撤出的,应交回已退的税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除了按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外,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税15-30%。华侨回国投资办的合营企业,还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照顾。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合营企业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合营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这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培养我国的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也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加快发展出口贸易,对中外双方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