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是对在集市上出售列举征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九六二年开征的,目的是配合市场管理。纳税人是集市上出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全国统一规定为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五大类和旧表、旧自行车两项;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统一规定为5%、10%、15%三种;征税范围和税率的具体运用,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一九六四年针对当时集市贸易的变化情况,国务院决定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暂停征收。近几年来,集市贸易有了很大发展,是否恢复征税,目前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