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农业税是指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由于新老解放区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曾分别实行了不同的农业税制度。一九五八年统一了农业税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适应不同地区农民平均收入水平和过去的负担基础。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市、自治区的平均税率,根据各地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核定,最高为19%,最低为13%。农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2)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它经济作物的收入;(3)园艺作物的收入;(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它收入。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决定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的征税范围是: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它林产品的收入;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海涂养殖产品的收入。农林特产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在此范围内,由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适当提高税率至15%。农业税还规定了鼓励发展生产的减免、灾歉减免、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等的社会减免。农业税过去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缴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改征其它农产品或现金。从一九八五年开始,农业税已停止征收实物,规定改征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