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1)税法的制定、颁布和修改;(2)税法的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定;(3)决定税种的开征或停征;(4)减税免税的确定;(5)对税目、税率的调整。
税收管理体制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实行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赋予各级地方政府以一定的因时、因地、因事制宜的权力,把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结合起来,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全国上下各方面的积极性,顺利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
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和一九八一年先后颁布的有关条文规定的,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国务院的管理权限。税法的颁布实施;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税收政策的改变等。
(二)财政部的管理权限。各税税法的解释;在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一产品或行业的减免税;对某些高税率产品,如烟、酒、糖、手表等的减税免税;盐税税额的调整与减免;涉外税收问题;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问题等。
(三)各省、市、自治区的管理权限。地方各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调整和减免照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的减免税;对违法经营的加成和加倍征税等。
任何地区或部门,都无权下达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更改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