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延付、拒付
托收是收款单位在发货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运证件和交易凭证等,提交其开户银行委托代为收款。托收是结算工作的开始。
承付是付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经审查核对后,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向银行表示同意付款。承付是付款单位的一种经济义务。
延付是付款单位到承付期满,因存款帐户资金不足支付货款时,其不足部分,银行作延期付款处理。发生延付时,银行应立即通知付款单位并开始计算赔偿金。
拒付是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凭证错寄,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条款不符等情况,对托收货物表示拒绝支付货款。拒付是付款单位的权利,也是监督收款单位遵守合同的一种手段。但要正确行使这种权利,不得无理拒付,不得将部分拒付作全部拒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