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我国国家银行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控制其现金使用数量和范围的一项措施,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早在一九五〇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就开始实行现金管理。根据规定,各单位的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额外,必须全部存入国家银行。除规定的范围以外,一律不准使用现金,一切支付都要通过银行、信用社办理转帐结算。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银行规定了九不准,即:(1)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私人借支公款;(3)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4)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5)不准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6)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它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7)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8)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9)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实践证明,加强现金管理,对于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保证通货和市场物价的稳定,打击投机倒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