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是各单位为了维持其正常业务活动所需的备用金,如日常零星开支、门市找零备用金和业务周转金等。各单位按规定可以保留的最高现金额度,叫“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对农村和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有利于现金的安全;集中银行,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现金使用;有利于控制货币投放,促进货币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