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制止部分学校的乱收费现象,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杂费标准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个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费用,学生有权拒交。杂费、借读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之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办法》还规定,杂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杂费账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现阶段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理顺教育收费管理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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