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教育培养成本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办法》规定,对少数特殊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费。《办法》还规定,学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行为,理顺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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