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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大学教师法》颁布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乌拉圭高等学校的教师已有相当大的数量,1975年,光是大学(不包括其他高等学院)教师就有2332人。为了对高等学校教师进行规范的管理,乌拉圭教育和文化部于1974年2月颁布《大学教师法》。该法首先明确教师的职能,宣布教师的工作是教育、研究和所有支持这两项任务所必需的活动。同时,还规定了教师的级别、任职条件和聘任办法。按《大学教师法》的规定,乌拉圭大学教师分为五级:助教(teaching assistant)、讲师(instructor)、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教授(full professor)。凡申请教职者,都必须有教师资格证书,并要忠于乌拉圭的政治制度,拥护民主,还要对他的个人历史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申请副教授和教授级教职,则还要在其资格和地位的基础上经过竞争性考试。评审工作由评判小组主持,小组由系主任指定3名成员组成,负责审查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合格者,先聘任2年,系主任有权将其任期由2年延长为3年,也可以连续再聘任2年。首次聘任为前三级教师者,任期一般都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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