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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颁布

1963年3月23日,中央颁布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起草工作同时进行的。根据中央指示,教育部于1961年7月组织力量到北京市和河北石家庄地区进行调查,开始起草《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同时还委托上海吉林陕西等省(市)教育局(厅)分别草拟方案。同年9月,教育部召开了有北京、上海等12个省、市教育局(厅)长的条例起草会议,拟出条例初稿。会后,教育部经过讨论修改,1962年7月将条例初稿报送中央文教小组,1963年3月,中央批发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条例》分总则、教学工作、思想品德教育、生产劳动、生活保健、教师、行政工作、党的工作和其他工作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小学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培养目标。《条例》明确规定全日制小学应该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小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新生;同时,从德、智、体三方面规定了小学生的培养目标。②教学工作。全日制小学必须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必须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修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教学的基本形式是课堂教学。学校应严格执行升级、留级制度。③思想品德教育。必须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要教育学生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同时指出,对小学生进行教育要重正面教育,积极诱导,注重年龄、性格差别,对不同对象提出适当要求,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④教师。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把学生教好。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小学教师应受到尊敬和爱护,对教师要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⑤行政工作和党的工作。《条例》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教导主任协助校长管理教学工作。共产党的领导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小学教育的领导。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小学生要适当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劳动习惯。小学阶段必须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锻炼身体的习惯。

《条例》颁布后,各省、市、自治区首先选定了一批领导力量较强、师资水平较高、设备条件较好的全日制小学试行。十年动乱期间,《条例》遭到批判。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4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对《条例》进行讨论修改,1978年中央颁布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供各省、市、自治区讨论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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