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颁布
教育部在1951年的3月召开了全国中等教育会议,讨论制定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并于1952年颁布试行。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学教育情况有了显著变化。教育部根据中央批示,于1961年7月开始进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教育部调查起草暂行条例的同时,委托上海、吉林等省、市教育厅(局)分别草拟方案。1961年9月召开了有上海、四川等12个省、市教育厅(局)长参加的条例起草会议,拟出了条例初稿。12月经修改后报中央文教小组,中央文教小组讨论后,送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作为会议文件,1963年3月23日,中央正式批文下达。《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分总则、教学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生产劳动、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教师、行政工作、党的工作和其他组织工作共8章,计50条。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规定,中学应该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了中学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新生的双重任务,明确了中学的培养目标。《条例(草案)》还规定全日制中学必须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进行教学。全日制中学必须以教学为主,加强基础理论的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要对中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要求学生平时热爱劳动,并且参加生产劳动,主要目的是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劳动观点。对中学生进行教育应该注意青少年的特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学校布局要力求合理,每个学校的规模不宜过大。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全日制中学的领导。中学阶段必须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把学生教好,教师应向又红又专方向努力。
《条例(草案)》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先后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教育行政干部、学校领导、教师及学生进行学习、讨论,并分期分批地试行。十年动乱期间,《条例(草案)》被作为批判17年教育的靶子。粉碎“四人帮”后,教育部对1963年的《条例(草案)》给予肯定,并进行修改,于1978年9月下达修改稿《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讨论、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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