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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法》颁布

1921年,泰政府颁布第一个《初等教育法》,目的是要在泰国普及义务教育(主要为男子)。该法规定:①小学为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凡年满7岁的泰国儿童必须入学读书至14岁。经教育部批准可放宽入学年龄,但最晚不能超过10岁。所有儿童都必须接受初等义务教育。为此,教育部将派出大臣巡视各地,违法家长将受到罚款等处理。②全泰18~60岁的男子,每人每年必须交纳基本教育费(俗称学生人头税)。收费标准根据各地差异有所不同,最低不少于1铢,最多不超过3铢。③建立公立学校制。所谓“公立学校”是指一个县、府的人民自筹资金创办和维持的,或虽是县长创办但由人民集资维持并受教育部领导的学校。教育部可核拨部分经费,但主要经费来自向居民征收的基本教育费或由地区自定收费办法来解决。该法的颁布受到人民欢迎,真正启动了泰国普及义务教育运动,各地都掀起了办学热潮,大多数利用寺庙当教室,甚至请和尚当老师,在全国5050个乡中有2311个乡建了学校,占45.8%,到1926年建学校的乡达3817个,占全国乡的76.6%。当时,规定小学一至三年级学泰语、数学、思想品行等基本课程,四至五年级学农业及工匠等专业课(大多为男生),实际普及义务教育年限为3年。该法的颁布,对泰国教育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35年,受人民党教育承诺推动,新政府对普及教育的有关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修正案规定:①实行六三三四制的新学制,小学6年,其中初小4年、高小2年。②7岁儿童必须入学,受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龄为7~13岁。③一学年为两个学期,并规定放假时间。④初等教育权限下放,全国所有行政机构都要开办公立学校,初等教育由国立改为市立或府立,以推动全国的普及义务教育。⑤所有儿童都必须学习泰语文,包括华文学校在内。修正案的颁布对泰国初等教育正规化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对华文等其他学校明显产生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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