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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头税”设立

1908年设立地方小学,开始了国民基础教育的历史。1921年初,教育部、京畿部和内政部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教育发展问题。会议决定加快发展泰国教育,在全国各乡、区建立小学,满足儿童上学要求,同时也要在人口较密的地区建立中学。为了解决办学经费困难的问题,联席会议决定设“学生人头税”,征收教育经费。就是每位18岁以上男丁每人每年须上交1~3铢。10月颁布的《初等教育法》使这一征税行为法律化。利用所征收的税款,普及初等教育,到1930年,全国5050个乡中已有4000多个乡建了小学,入学儿童超过学龄儿童的70%。1930年,七世王颁旨停征教育义务费,由政府每年支付300万铢充当教育经费。实践证明,征收“学生人头税”对推动泰国教育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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