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制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国家之间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待遇。在国际贸易中“最优惠”的制度其实并不是“最惠国”,而是“特惠制”。作为最惠国最大的例外,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的规定允许几个国家之间形成“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在该联盟或贸易区的各成员之间实行某种关税要比最惠国税率低许多的低税率,而且贸易限制很少的特别优惠制度;而在其成员对非其成员的GATT缔约方之间实行最惠国或普通税率,从而形成明显的歧视性待遇。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实行这种特惠制的关税联盟、共同市场、共同体或经济联盟(如欧盟)等层次不同的经济一体化集团,到1994年达100个以上,其中最大的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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